台灣教授協會轉傳:馬英九涉嫌偽造文書冒充律師 觸犯多國法律 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Comment】 此為台灣教授協會轉傳文章。假使此事為真,他就是Al Capone 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anuel Noriega。應冷靜觀察,暫無結論。 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Subject: 馬英九涉嫌偽造文書冒充律師 觸犯多國法律 文/德川三河魂 我在華爾街柯爾迪茲律師事務所 (Cole & Deitz) 專任實習律師,承辦公司法、海商法及銀行法案件。〈馬英九自述,傳記文學第八十八卷第六期〉 馬英九 先生在 二月二十四日 總統大選辯論會上公開宣稱,當初為了回台灣服務只好忍痛放棄美國紐約律師事務所非常優渥的工作。想來 馬 先生即使過了近三十年還是對他的美國經歷萬分自豪,畢竟這段經歷正是他縱橫台灣政壇的最大本錢。然而實際情形真的如 馬 先生自己宣稱的那麼美好嗎?還是已經涉及嚴重的造假行為,觸犯包括美國和台灣在內的多國法律? 美國律師登錄名冊「查無此人」 一個極其詭異的事實是,在辯論會及無數傳記中一再宣稱自己放棄美國律師事務所高薪厚 祿的馬 先生,卻在美國律師登錄名冊上「查無此人」。換言之, 馬 先生終其一 生不曾成功考取美國律師執照。事實上,資料顯示 馬 先生留美期間多次參加紐約州律師考試,結果一再落榜。(註﹕美國各州獨立舉辦律師考試,在紐約做律師須先 通過紐約律師考試。) 當然,考不上律 師的馬 先生硬要說自己忍痛放棄律師事務所的高薪厚祿,那是他個人的言論自由,也是對全台灣,乃至全世界千千萬萬法律系學子一個非常重要的「啟發」。但如果 馬 先生不單單嘴巴「自High」,而是實際犯下冒充律師和偽造文書等刑事罪行,那就變成非常嚴肅的法律問題,決不能等閒視之。更何況多年 來遭 馬 先生「詐欺」的不止台灣人民,還有國際組織、各國政府。 現在﹐就請父老鄉親備妥相機、攝錄影機、或其它存證工具,與我一同開始這場驚險刺激的蒐 烤肉證之旅。罪證有可能短時間內便紛紛被湮滅或篡改,所以動作要快! 中文履歷造假﹕無中生有的「美國實習律師」 作為暖身﹐請大家首先漫步到馬蕭競選總部,坐下來泡杯熱茶,隨手瀏覽馬總統侯選人的官方履歷。翻開官方履歷第二頁(http://www.ma19.net/taxonomy/term/8?page=1)﹐然後拍照存檔。見到最底下的「柯爾迪茲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1981/1/1 ~ 1981/12/31 」沒有?當然有啊,這算什麼罪證, 馬 先生難道不是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地自稱「美國實習律師」? 俗話說內行人看門道。在台灣「實習律師」代表成功考取執照、接受培訓的新進律師。馬先生的詐欺行為在於他不曾考取美國律師執照,卻在自美返 台後偷天換日,捏造「美國實習律師」一職矇騙政府官方、學術機構與民間百姓,近三十年來不當獲得的有形、無形利益難以估算。事情的真相是,美國法律界從不 存在「實習律師」一職,只有「暑期實習生」(Summer Intern),供法律系學生暑期兩、三個月實習的機會,無需律師執照,工作內容簡易初級。故意將「暑期實習生」藉由「筆誤」變成「實習律師」所不法 A 到的「好康」,決不亞於將「助教」變成「教授」,「助理」變成「經理」,更何況「暑期實習生」與「實習律師」之間還有專業證照持有與否的嚴重問題。當年經 國 先生在拔擢 馬 先生擔任總統府第一局副局長前,肯定對他的履歷問過一句「你是美國實習律師」?其實經 國 先生問話的意思是「你有美國律師執照」?可想而知, 馬 先生答道「我是美國實習律師,但情願忍痛放棄美國律師事務所的高薪厚祿回來報效國家」便輕而易舉地愚弄了經 國 先生,一如他愚弄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迄今。精明如經 國 先生者,儘管已對下屬再三警告「萬萬不可讓持有綠卡這種腐蝕人心士氣的投機份子逍遙自在」,卻萬萬沒料到咫尺之遙就是一個既持有美國綠卡,又冒充美國律師的超級投機份子。以後無論在政界法界學界,無中生有的「美國實習律師」便和履歷上另 一堆假冒偽劣(美國法律顧問、研究顧問等 西服), 相助馬 先生過關斬將,直逼權力頂峰。 犯行有了,犯意有沒有?看看馬先生自己填的律所任職日期就知道了。咦,怎麼會是1981一整年的時間 ( 1981/1/1 ~ 1981/12/31 ),難道又是「筆誤」?這當然是「筆誤」,而且是精心算計過的「筆誤」。 馬 先生總不能老老實實地填任職三個月吧 (比如說 1981/6/1 ~ 1981/8/31 ) ,那豈不等於昭告天下他沒考上律師,實際幹的是無需執照的「暑期實習生」(Summer Intern) ?既然沒考上律師,又怎能對台灣法律界自稱是領有執照的「實習律師」? 開始撒一個謊,後來只能撒更多的謊來圓。圓謊不易呀! 離開馬蕭競選總部之前,請大家順便翻到 馬 先生官方履歷第三頁 (http://www.ma19.net/taxonomy/term/8?page=2),然後拍照存證。看到最上面的「美國波士頓第一銀行法律顧問 1980/1/1 ~ 1981/1/2 」了嗎?這裡頭尚有一段不為人知的傳奇故事,以後有機會再談。 英文履歷造假﹕欺騙國際組織及各國政府 當初我撰寫「揭穿馬英九偽造履歷」一文時﹐並未直接指控馬先生的「美國實習律師」是假冒偽劣。原因是我想或許有百分之一的機會﹐ 馬 先生真的不是蓄意物換星移 ﹐把「暑期實習生」惡搞成「實習律師」。如果 馬 先生的英文履歷如實填寫Summer Intern﹐ 美國法院恐怕也就懶得受理此案。為了讓美國法院確認 馬 先生捏造「美國實習律師」一職必有冒充美國律師的意圖﹐且無需透過中文翻譯便可將其繩之以法﹐我開始蒐集他的英文官方履歷。後來發現﹐馬先生果然在英文履 歷上百尺桿頭更進一步﹐堂而皇之地自封「華爾街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Wall Street Law Firm Associate) ﹐任何和「實習」相關的詞彙則全告消失無蹤! 台灣的父老鄉親可能對 Law Firm Associate 這個職稱不大熟悉。雖然Associate在非專業的領域可以代表「同僚、同事、同夥」,但在專業領域裡有其特殊、嚴格的定義。比如說,學術界的 Associate Professor 指的是「副教授」,而不是「同僚教授」。同樣地,在美國法律界待過的人都知道,Law Firm Associ 烤肉ate 作為法律專有名詞就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美國韋伯法律專業辭典對Associate下了清楚明確的定義﹕a lawyer employed by a law firm(受僱於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詳見 (http://dictionary.reference.com/search?db=mwlaw&q=associate) 。事實上,大家如果有機會拿到美國律師的名片﹐就會發現美國律師較少自稱 Lawyer,而是廣泛地使用 Associate (律所執業律師) 或 Partner (律所合夥人) 。這一點 馬 先生當然清楚,因此他在英文履歷中冒用Associate職稱絕非無心之失。如果 Associate 是 馬 先生自美返台後捏造出來的「美國實習律師」,那麼全美國幾十萬 Associate 又算什麼?為什麼我們幾十萬堂堂正正高考及格的美國執業律師,要被你 馬 先生一個暑期實習生矮化成不倫不類、莫名其妙的「美國實習律師」? !不過想到三十年來被愚弄的不只我們美國律師,還包括經 國 先生,台灣人民,甚至世界各國政經領袖,也就覺得可笑多過可恨了。 證據一﹕世界經濟論壇 馬 先生於2003年10月中旬前往新加坡,以台北市長身份出席世界經濟論壇東亞高峰會,會上發表演說並向各國政經領袖散發個人履歷 (http://www2.weforum.org/site/knowledgenavigator.nsf/Content/Ma%20Ying-Jeou%20.html),請大家不用客氣,也收藏一份留念。履歷中清楚寫明「1981﹐Associate﹐Cole and Deitz law firm﹐Wall St.﹐New York」,意即「1981年擔任紐約華爾街柯爾迪茲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不過我們實在無法苛責 馬 先生,當年他真的是一心為國爭光呀!大家想想,堂堂台 北市長如果照實填寫「Summer Intern 暑期實習生」,那不笑掉全世界大牙嗎? 證據二﹕台灣行政院新聞局 會見完各國領袖﹐接著請父老鄉親回到台灣行政院新聞局逛逛﹐說不定有機會撞上謝志偉局長。翻開新聞局向國際友邦友人介紹的台灣名人錄一看 (http://www.gio.gov.tw/taiwan-website/5-gp/yearbook/00who-1-lo.html)﹐ 馬 先生的履歷同樣是「Assc., Cole & Deitz Law Off., New York 81」。「Assc.」是 Associate 的縮寫,所 酒店工作以 馬 先生依然謊稱自己是柯爾迪茲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當然,被捉包以 後馬 先生很可能語帶哽咽地表示,第一份履歷純粹是「為國爭光」,第二份則 遭到謝志偉「嫁禍栽贓」。好好好,算你厲害,果然是「有練過」‧‧‧ 證據三﹕台北市政府 那就別怪我帶父老鄉親上台北市政府「踢館」了﹐正如 馬 先生所說﹐這些都是「公共空間」嘛! 大步邁進「太上市長辦公室」﹐赫然見到「太上市長」辦公桌上擺著一份英文履歷﹐龍飛鳳舞且敘述詳盡﹐應該是 馬 先生親筆撰寫的沒錯 (http://english.taipei.gov.tw/TCG/index.jsp?recordid=225)。這份履歷特別珍貴,應該很快會被燒掉或篡改,所以大家知道怎麼做了吧。其中最精彩的一句莫過於﹕He then joined the Wall Street law firm Cole and Deitz as an associate. 在美國待過的人都知道「joined」的意思是「正式加入正規編制」,不會拿來形容暑期實習的學生。所以我必須誠懇地拜託 馬 先生﹕既然你親筆撰寫自己「正 式加入華爾街柯爾迪茲律師事務所成為執業律師」,又說自己任職Associate時間長達一年 ( 1981/1/1 ~ 1981/12/31 ) ,可不可以請你把美國律師執照拿出來,讓父老鄉親瞻仰一下?還是你準備和綠卡疑雲一樣,對大家說「過去有,現在已經放棄了」? 哈佛的「老鼠屎」 馬先生接二連三出包出糗後,哈佛校譽隨之蒙羞,這次再爆馬先生涉嫌冒充律師及偽造文書,想必台灣人民對哈佛的教育品質更加搖頭了。其實我們哈佛人在社會上大多還是安分守己,不像 馬 先生一路玩虛弄假、目無法紀。蒐證之旅的最後一站,我想請父老鄉親參觀美國法律界五巨頭之一的盛信律師事務所 (Simpson Thacher & Bartlett) ,看看律所內一般「正常」的哈佛人是如何嚴守分際,避免誤觸法網。來來不用客氣,直接進到它的哈佛同學會客室 (http://216.105.98.11/Lawyersearch.cfm?sLawSchoolID=107) 。 看到裡面上百位哈佛校友了嗎? 其中三十幾位是 Partner (合夥人),五十幾位是 Associate (執業律師),還有十幾位是 Not Yet Admitted (尚未宣誓就任)。合夥人Partner就不用?裝潢h說,個個都是驍勇善戰,落落長的豐功偉績。至於執業律師Associate五十幾個,大家任意點擊一個都 會看到律師本人的「宣誓就任獲准執業轄區」(Admissions) ,比如Associate名字排在最前的Karen E. Abravanel,她的Admissions一欄寫著New York 2004,代表她於2004年在紐約州宣誓就任律師,獲准在紐約州執業。同樣地,排在最後的Wei Yu,他的Admissions寫著New York 2006,即2006年紐約宣誓,獲准紐約執業。請問 馬 先生﹕你在哪裡宣誓就任律師,獲准在哪裡執業呢? 除了合夥人 Partner與執業律師Associate以外,名單末尾還有十幾個「尚未宣誓就任 Not Yet Admitted」。什麼叫「尚未宣誓就任」呢? 原來美國律師高考放榜後,金榜題名並不代表立刻變成律師,還必須接受律政機構長達數月的道德品格審查 (Moral Character Review),看看有無不良前科,審查過關才有資格在法官面前宣誓就任律師。即便你已經通過律考,只要一天沒通過道德審查,沒宣誓就任,就一律得在所有文件材料上掛著這個不大順眼的名號 Not Yet Admitted,否則就是違法。再舉個例子讓大家瞭解「正常」的哈佛人面對法紀是如何誠惶誠恐﹕十幾個 Not Yet Admitted 當中,有一個來自Peru (秘魯) 的Sergio Y. Amiel先生,到哈佛唸書及通過紐約律考前早已是秘魯的執業律師,但由於尚未在紐約宣誓就任獲准執業,就只好老老實實地掛著 Not Yet Admitted,大氣也不敢吭一聲。 說到這裡,父老鄉親應該明白一個連律考都通不過的暑期實習生,謊稱執業律師罪行有多嚴重了吧。當我把 馬英九 先生的履歷拿給三位美國法律界的前輩看時,大家看法都是一致﹕「This is a serious crime.」 「This is a serious crime」 為什麼美國法律界的前輩認為馬先生的行為是 serious crime 呢? 又為什麼明明已經通過律考卻尚未宣誓就任的一群哈佛人﹐還得乖乖往自己臉上貼個 Not Yet Admitted 的大標籤呢? 那是因為在美國如果沒有正式獲准執業,卻在言語、文字、或行為上誤導別人相信自己是律師,就是犯了所謂「Falsely Holding Oneself Out as a Lawyer」(冒充律師罪),各州皆有相關刑責 室內設計。由於 馬 先生無論在英文、中文履歷中都一再宣稱自己是紐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又說當年忍痛放棄紐約律師事務所的高薪厚祿﹐如果他拿不出紐約律師執照,將受到紐約州法以下的制裁: 美國紐約州 無照執業罪 (http://www.op.nysed.gov/subart4.htm) Anyone not authorized to practice under this title who practices or offers to practice or holds himself out as being able to practice in any profession in which a license is a prerequisite to the practice of the acts…shall be guilty of a class E felony. 大意是說,一個在某專業領域沒有執照的人,如 果從事,或「裝成」可以從事該專業的業務,而從事該專業業務又必須先持有執照 (如律師、醫師),那麼此人便觸犯E級刑事重罪 (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要強調的是,美國法律普遍使用「裝成X師」(Holding Oneself Out) ,而不是「自稱X師」(Calling Oneself) 的語彙來形容這類犯罪的慣用手法。所以退一萬步講,即便 馬 先生從來不曾自稱是「美國實習律師」或「正式加入律師事務所成為執業律師」(更別說他已經白紙黑 字寫下了),只要他在言語或行為上誤導別人相信自己是律師,就已經觸犯法條。換言之,光憑 馬 先生在辯論會及無數傳記中一再宣稱自己「忍痛放棄美國律師事務 所的高薪厚祿」,便足以讓法官認定有冒充律師之嫌。 美國紐約州 冒用專業職稱罪 (http://www.op.nysed.gov/subart4.htm) Anyone not authorized to use a professional title regulated by this title, and who uses such professional title, shall be guilty of a class A misdemeanor. 單單將「暑期實習生」藉由「筆誤」變成「實習律師」﹐或「Summer Intern」變成「Associate」﹐便構成冒用專業職稱罪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美國紐約州 教育部及司法部 聯手打擊無照執業的報告 (http://www.op.nysed.gov/unauthorizedpractice.htm) Most illegal practice cases involve imposters…who studied the professions but never passed the licensure exams. 其實美國政府已經注意到像馬英九先生這 租房子類渾水摸魚、濫竽充數的南郭先生。由於不少大學(包括哈佛) 的 入學申請程序經常對各國權貴子弟「放水」,美國政府只能在專業證照考試上嚴加把關,以確保公眾利益不受損害。這份「紐約州教育部及司法部聯手打擊無照執業 的報告」明確表示,今後加強掃除的對象之一,就是攻讀某專業但最終無法通過該專業的證照考試,卻又出來行騙的「江湖郎中」(Imposters)。 江湖郎中 防不勝防 「江湖郎中」在世界任何角落都是非法,不管是美國,台灣,還是舉辦世經論壇東亞峰會的新加坡。美國紐約司法部門已經著手調 查馬 先生的相關罪行,按冒充律師與無 照執業處理。新加坡屬英美法系,刑責應與美國相去不遠﹐至於要不要「鞭刑」我不確定。而台灣檢調單位如果不以偽造文書、登載不實、甚至詐欺罪將 馬 先生起 訴,便有瀆職之嫌。三十年來受騙上當的政府部門、大學機構、人民百姓、何止千千萬萬? 可能會有部分民眾覺得舉發馬英九先生冒充律師是選舉「奧步」啦,他有沒有執照幹我何事? 沒錯,的確有些事情到了選舉期間才會被攤在陽光下檢驗,但也有些問題關乎全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是大非,是超越藍綠,超越族群,超越國界,放諸四海而皆 準的。不管你自認是藍色,綠色,還是中間,你願意將生命、財產、或其它個人權益事項託付給一個「無照郎中」嗎?各國政府之所以舉辦各樣的證照考試,就是為 了確保執業人員具備合格的專業水平,足以讓民眾信賴託付。試想如果自己上了手術台後,為了舒解緊張氣氛因而半開玩笑地問:這位帥哥,你有醫師執照嗎?結果 對方竟然答曰﹕我曾是台大實 習 醫師。再問一次有無行醫執照,答曰﹕我忍痛放棄台大醫院的高薪厚祿到你們這裡來「LONG STAY」。麻醉針打下去,意識模糊前掙扎地再問最後一次,答曰﹕你放心,我到哈佛唸過書,開刀從沒死過人,英文更是讚‧‧‧ 如今台灣詐騙集團猖獗,冒用律師、檢察官、法官的例子屢見不鮮,但這些人同樣也是利用假職稱假經歷來騙取信任獲取暴利,本質上與 馬 先生的行為又有何不同? 人間天堂? 以我對馬英九先生行為模式的長期觀察,我認為如果他被一群記者圍住質疑「美國實習律師」造假,退無可退的情況下 室內裝潢,應該會回答﹕我在美國做的 是「實習律師」,而且在所有履歷上也說自己是「美國實習律師」,因為在美國做「實習律師」無需律師執照,所以沒律師執照也沒什麼大不了云云。 其實我很 嚮往 馬 先生眼中的美利堅合眾國,因為他真的把這個國家當成「人間天堂」了。綠卡有沒有效自己可以決定,做律師要不要執照自己也可以決定。如果 馬 先生的邏輯 可以成立,費時費力前往美國大使館宣誓放棄綠卡的人(包括周錫瑋縣長) 豈不成了冤大頭?此外,全台灣那麼多法律系同學拚死拚活流淚流汗,花大把時間金錢上國考補習班幹什麼?只要買張機票到美國待上幾個月,回台之後誰都能吹自己是美國實習律師兼實習法官,反正一切都不需執照有誰知道你在美國刷盤子還是當律師法官? 蔣家第四代的友 柏 先生嚴辭批評 馬 先生這班權貴子弟留學美國,卻沒把民主觀念帶回台灣。在我看來﹐豈止民主觀念沒帶回來,法治觀念更沒帶回來,「人間天堂」倒是不折不扣帶回來了。所以真綠卡假律 師的馬 先生才能平步青雲扶搖直上,轉眼之間進窺總統大位啊! 失火的天堂! 記得有部瓊瑤小說叫「失火的天堂」。 馬 先生的「人間天堂」雖好,但如果失火怎麼辦? 他一再宣示當選總統後,必定承認中國學歷,其實等於間接對中國開放台灣的證照考試。國民黨那麼多人整天往中國跑, 馬 先生絕對清楚中國假學歷假證照充斥的情 況,已經到了路邊隨處可見噴漆廣告的地步。沒去過中國的只要利用 Google 的 搜尋引擎輸入「辦證」、「中國」 等關鍵字,便可看到大量的相關報導。去過中國的就知道各大學的校門口一堆「辦證人員」,動不動就挨過來說﹕辦證嗎?北大、清華、復旦、交大任你挑;律師、 醫師、教師、會計師應有盡有‧‧‧匪夷所思的是,不少大學內部竟被那些非法辦證人員「打通任督二脈」,以至於產生無 數「假」的「真學歷」,也就是說你去電查詢時他們會告訴你「確有此人」!幸虧美國是個真正的法治大國,而不是什麼「人間天堂」,所以 馬 先生迄今未能「打通 任督二脈」,否則我這篇文章就甭寫了。 在這種惡劣的情況下承認中國學歷,就無法避免假學歷大舉入侵台灣。以 馬 先生冒充美國律師的例子來看,查證他一人的假履歷就耗去我數月功夫?酒店工作A未來如果千千萬萬中國假學歷假證照蜂擁而至,台灣政府一年又能查緝多少?又要花費多少行政司法資源來圍堵阻 截?與此同時,企業與民眾遭假證件詐欺而蒙受的損失又該誰來承擔? 馬 先生自己謊稱美國律師多年,嘗到無窮無盡的甜頭,但也不該枉顧台灣人民權益,強迫大家接受中國的「黑心產品」。 另一方面,如果這次台灣政府 (包含執政與在野) 對 馬英九 先生假造履歷、冒充律師的嚴重罪行視而不見,也無異於變相鼓勵台灣成為「失火的天堂」,成為「無照郎中」的樂園!不用等到開放中國學歷證照,以後民眾生病求診隨時就會撞到「英 國實習 醫師」,遇上糾紛就可能求助於「美國實習律師」,財務管理委託「加拿大實習會計師」,小孩教育交給「日本實習教師」‧‧‧沒有任何證件無所謂,「查無此人」也無所謂,反正大家都去外國「實習」過,又「忍痛放棄高薪厚祿」回台服務,何必為難人家? 寫在最後 還記得有部得過奧斯卡金像獎的電影叫「美麗人生」。主人公在納粹集中營裡無論遭遇任何惡劣的環境,總能以正面、光明、幽默的態度去詮釋週遭 的一切。其實馬英九先生面對人生重大挫折的態度,又何嘗不是一種值得傚法的人生境界呢。怎麼也考不上美國律師,卻可以大無畏地對全國人民聲稱「忍痛放棄美 國律師事務所的高 薪厚祿」。最近一位好友在單戀苦纏對方五年後,終於被人家嚴辭峻拒兼威脅報警,我也極力勸他「忍痛放棄這段海枯石爛、地老天荒、至死不渝的淒美愛情」。至 於我自己,其實幾個月前美國總統初選開打時,我就很想去參一腳。大家都公認論口才論智謀我怎會輸給歐巴馬、希拉蕊之流?誰知道美國選委會死也不肯讓我報 名,毫不留情地把我掃地出門。無所謂無所謂,此乃非戰之罪﹐真要出馬,他們哪裡是我的對手。如今我逢人就說﹕為了以後回台灣服務,只好「忍痛放棄2008 年美國總統的寶座」。Oh﹐Life Is Beautiful! 2008年暖春時節 於逸龍谷 P.S. 十分感謝兩位無名大俠拔刀相助﹐將馬英九先生大量的犯罪證據﹐以及豐富的補充資料,全都收錄於兩個超酷超炫的網站。大家快去看看!!!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辦公室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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